皮尔斯重申:链上代码开发者非证券中介

皮尔斯阐明监管边界:代码发布不等于证券中介责任

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海丝特·皮尔斯于本周在普林斯顿大学IC3区块链训练营发表演讲,就监管机构在区块链开发领域的权责范围提出明确立场。

中性基础设施应脱离证券监管框架

她强调,仅因他人使用其开源软件而将区块链开发者归类为证券中介机构,缺乏法理依据。她指出,大多数区块链项目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表达范畴。

监管权限的实质界定

皮尔斯直指核心:“证券交易委员会并非通用技术基础设施的监管主体。”她主张在中立性协议、去中心化处理机制与非托管工具之间建立清晰隔离带,使其免受传统证券法规的覆盖。

她进一步解释,当前监管体系针对的是经纪人、交易商、交易所等具有资金控制权的实体。若将这些分类无限延伸至代码发布者,将导致规则错配。她以电话公司为例:即使其传输股票信息,也不因此成为证券经纪机构。

在责任归属上,她坚持“行为人担责”原则——违法后果应由实际操控资产或实施违规操作的个体承担,而非源头代码的创作者。对于真正实现去中心化的系统,她重申:无中心控制,则无注册义务。

个人观点与政策演进趋势

尽管皮尔斯以个人身份发声,但其作为加密货币工作组主导者的角色赋予其言论重要参考价值,即便不代表官方立场。

她的论述呼应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强制执法向规则适配转型的整体方向。近期,委员会工作人员已释放信号,认为仅提供访问入口的去中心化前端平台,可能不符合传统“经纪人”定义。

她特别强调,监管并非缺失,而是需依据系统去中心化程度进行精准匹配。当企业掌握用户资产、管理资金或决定证券处置时,现行证券法依然适用。